纺织印染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文件
示范中心〔2020〕2号
关于印发《纺织印染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》的通知
各二级教学单位:
为抓好实践教学环节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合格人才,特制定《纺织印染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》。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纺织印染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
示范中心
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
主题词:印发 国家级 示范中心 设备损坏 通知
纺织印染实验教学中心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印发
示范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
示范中心〔2020〕2 号
一、凡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,均应负责赔偿。
二、赔偿原则:
凡在教学实验中由于嬉戏、打闹或其他违反操作规程,不听劝阻而使仪器、设备、工具等物品造成损坏或丢失的,一律按规定赔偿,情节严重者,上报学校给予必要的处分。
三、赔偿办法
1.玻璃仪器或器皿损坏,赔偿原价值的 50%-100%。
2.仪器、设备损坏,尚可修理的赔偿修理费的 20%-100%。
3.仪器设备损坏,不能修复的,赔偿原价值的 20%-100%。
4.实验室中使用的工具、表类、元器件及民用性较强的物品造成丢失者,均应按现价赔偿。
5.因实验需要,经批准借用的物品造成丢失者,按原价赔偿。
四、赔偿手续
1.发生仪器设备丢失、损坏事故,由实验指导教师及时追查责任,按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,经实验室主任和院(部)主任签字后,连同学生检讨一并报实践教学科审核,由实践教学科开出赔偿单,学生持赔偿单到计财处交款。
2.赔偿金额一经确定,及时通知班级及本人,限期十天交款,逾期不交者,实验室有权停止该生以后的实验,并不给实验成绩。
3.赔偿款一次付清,逾期未缴清赔款者,不予办理毕业离校手续。